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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營業 住家用部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13
05/08
17:25
府會記者
陳秀瑄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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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17:25
府會記者 陳秀瑄 台中市 報導

房屋部分營業 住家用部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有民眾詢問,房屋1樓設立公司行號,2樓以上供住家用,是否能夠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明確劃分,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但若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說明:先生所有臺中市北屯區松茂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王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的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果超過9月22日才申請,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上傳時間:2013-05-08 17: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秀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