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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 須課徵娛樂稅
2013
05/07
17:11
府會記者
蘇麥芬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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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17:11
府會記者 蘇麥芬 台中市 報導

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 須課徵娛樂稅

在臺中市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如對外發售門票、收取費用,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市府地方稅務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說明,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俾利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相關的徵免流程申請書件可至稅務局網站下載參閱使用(網址為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索寄申請書表及納稅宣導資料。

稅務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依規定應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另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除追繳本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稅務局呼籲,如有臨時舉辦上列各項娛樂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延誤受罰。

此外,學校校慶舉辦娛樂性質的表演節目,要不要課徵娛樂稅?令不熟悉稅法的學子時生疑惑。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學校舉辦各種娛樂項目如電影、職業性歌唱、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等各種娛樂項目,不論有無收費均應於舉辦前向本稅務局所轄各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不符合上列法條規定之要件─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反之,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由主管機關(教育局)出具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可檢具收支結算表,向轄區稅務分局辦理免徵娛樂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使用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 )查詢相關訊息。

上傳時間:2013-05-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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