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10萬以下、私有房屋供宗教用途 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果「部分供營業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雖然整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供「非住家使用」之部分,仍然要依用途別課徵房屋稅,不適用免徵優惠。
稅務局說明,102年房屋稅於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的房屋若供「住家使用」,而房屋稅是按「非住家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者,請儘速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此外,私有房屋專供宗教團體作為傳教佈道的教室或寺廟,也可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免徵房屋稅;稅務局提醒,如房屋登記個人名下或未專供傳教佈道使用或未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就不符合減免規定。
稅務局表示,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教堂部分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寺廟則應檢附「寺廟登記證暨寺廟登記表」以供審核;此外,寺廟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道場,若也是專供弘教佈道,該分支機構(道場)應依規定先辦理寺廟財產登記,連同寺廟登記表向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減免稅捐。
稅務局提醒,如有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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