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開徵期間,民眾收到稅單後常有疑惑,之前已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稅率,為何稅單上還有營業用的房屋稅要繳呢?依據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按月課徵,所以一年內曾經營業的房屋在稅單上就會出現有營業用稅額。
每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課稅期間自去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民眾在每月的15日前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則當月適用變更後稅率,在16日之後提出申請,則次月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102年3月10日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經查核屬實,自102年3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則收到102年房屋稅稅單時,其中8個月(101年7月至102年2月)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另變更後4個月(102年3月至102年6月)則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因此,稅單上出現的營業用稅額,係屬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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