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會發函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未申報者,將以被繼承人(即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為原地價,及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 】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