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戶籍一經遷出,地價稅即不適用優惠稅率
2013
11/15
14:24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035) | | | |
2013-11-15 14:24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戶籍一經遷出,地價稅即不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經常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導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務局申報改課,後來經稅務局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不論有無居住事實,戶籍一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補自戶籍遷出次年起(5年核課期間)一般用地與自用稅率差額的地價稅,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11-15 14:2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櫻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