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順序已修正,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認定。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在103年1月13日修正,對於夫妻名下分別持有不動產,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欲申請超過一處以上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時,與以往規定適用順序情形,有所修正,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認定。
修正前:以夫戶籍所在地為準。贅夫者,以妻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修正後: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主,未自行擇定者,由稅捐機關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李阿明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各有1棟房屋,欲申請超過一處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擇認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選擇認定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優先適用。
如果您有地價稅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本局服務專線089-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