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有收取費用,營業額不多可否免辦娛樂業登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便利商店、超市或診所騎樓下擺設搖搖馬、娃娃機、投籃機等遊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每月營業額雖然不多,開業前仍然要依規定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指出:電動搖搖馬、投籃機、抓娃娃機、打地鼠遊戲機、電動彈珠檯、電子遊戲機等均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凡是提供娛樂稅法規定範圍之娛樂設施或活動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或以寄檯方式供人擺放,不論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代徵人,凡提供娛樂稅法規定之娛樂設施或活動,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經查獲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代徵人若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