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依法不得舉發
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行政院103年8月11日院臺交字第1030045434號令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新修正規定各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日期之認定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書面資料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採電話方式提出,以受理電話檢舉之日為準。
(三)親送檢舉資料,以受理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四)他機關(單位)轉送,以他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五)循網路系統:
1、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單位(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將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受理、函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呼籲駕駛朋友養成正確的駕駛習慣,以防止事故發生,確保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