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年資的「特休天數表」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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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天數勞基法特休的天數,主要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為大家較為熟悉的月薪勞工計算方式;第二種為時薪勞工。
月薪勞工月薪勞工的特休有幾天,會按照到職年資的累積,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Sunny和Cindy的年資都是5年,Sunny是月薪勞工,每週上班5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40個小時。Cindy是時薪勞工,每週只需上班2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16小時。
依照年資計算,Sunny的特休為15天,Cindy的特休則為15天乘以五分之二(16/40)等於6天。
勞基法特休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休應採何種計算方式,可由勞雇雙方可協商取得共識。
週年制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舉例來說,Carol在2020年10月1日到職,在滿六個月至一年間,也就是2021年4月1日至9月31日之間,Carol可以享有3天的特休,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9/31日一年到兩年之間,可以享有7天的特休,依此類推。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雖然對勞工來說清楚明瞭,但對人資來說卻較為麻煩。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曆年制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每年都會照年資,依比例計算勞工特休天數。
舉例來說,Perry於2020年7月1日到職,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的這半年,即可享有3天的特休。至於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雖然Perry已經滿一年,但該年度只剩下一半的時間,依比例,Perry可以再拿到7天的一半,也就是3.5天。加總2021年上半年的3天與下半年的3.5天,Perry在2021年總共有6.5天的特休。
曆年制的休假方式對勞工來說較不好計算,但對人資來說非常便利,因每位勞工需重新計算的時間相同。
其他計算方式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不論公司如何計算,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在到職日時,需確保雙方擁有相同的共識,避免勞資糾紛。
特休相關權益 Q:離職,或是特休休不完,可以換工資嗎? A:《勞基法38條》中有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意指特休如在當年未休完,將沒有休完的天數換成工資是在法律保障範圍內的。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Q:老闆可以要求員工調整退休日期、檢附證明嗎?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若雇主因急迫需求希望和勞工討論休假日期,需取得勞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