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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是在保護誰?
2024
06/20
00:58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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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0:58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6月2日《WPN全民公審》直播「納保法!是在保護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7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批為人民的納骨塔,建議修法的聲音不斷;納保官的設立,更被抨擊為請鬼拿藥單。其中「淡水老農三兄弟」,因土地稅務問題,被稅捐單位剝兩層皮,轉而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結果反而開出更高金額的稅單,引發眾人質疑,納保官是在保護誰?

主持人李悠指出,今年,立法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2位委員,再次提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0條:修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選任方式及財政部每年應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績效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第21條之一:明定公務員違反納保法規定之行政責任。李悠肯定立委為民發聲,使台灣賦稅人權向前邁進。

現行納保法未明確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因此開錯稅單也不會有事,加上財政部每年都會編列上億元的稅務獎勵獎金,導致稅務員為了獎金濫開稅單,缺乏足夠的制約和監督。信杰地政士記帳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表示,在執業中他並沒有看到任何案件因求助納保官而撤銷稅單的實例。據財政部統計納保官成果報告,減少訟源是納保官溝通、協調的最大成效,然納保官僅以溫水煮青蛙的方式讓人民慢慢接受稅單,並不符合公平合理的納保官功能。

蔡維杰指出,溝通協調並不能真正保護納稅人,當納保官看到稅務員開出的稅單有違稅法規定,對於實質納稅認定上有出入時,可以直接給予糾正或撤銷稅單、提釋憲,這是許多先進國家的納保法具備的功能,但是我們的納保官只是在溝通、協調。他認為,修正納保法第20條才是釜底抽薪的主要良方,在納保官的職責上做好,就無需第21條之一的修法了。提升納保官的職權,把納保官的組成納入外界公正人士,避免球員兼裁判,才能真正幫助到納稅人。

另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蔡維杰認為,民眾願意費盡心力打行政救濟,必定是受到冤屈,極力申訴希望獲得平反,為證明清白對子孫有交代。在變更裁判之前,已經被追溯多年,又再來一個15年,有誰能夠受得了?第21條第4項實在是一個退步的觀念,呼籲官員在立法的時候,要從實質保護納稅人的角度作為立法修法的依據。

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表示,納保官多為資深稅務員擔任,很難跳脫稅官的既定思維,官官相護,讓本來可能有救濟或更進一步的機會,因為納保官的協調,而讓納稅人無奈接受,有問題的稅單因此被掩蓋掉。他指出,至今在大部分稅務調查的文件上,並沒有主動告知納稅人前來說明時能帶代理人,讓納稅人的權利在前階段就可以行使納保法上本就有的權利,在前階段稅務調查程序即可達到保障納稅人的目的,對整體的稅務環境、稽徵的合法性可以大大提升。他強調,應有更多不同面向、不同背景組成的人士擔任納保官,若能引進外部的專業人士,對訟源的紓解必能大幅提高,更可以增加人民對稅局的信任。

訴願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人士,攤開行政法院公開的調解委員名單,很多退休前稅務官員、前國稅局長、前賦稅署長等都在名單內。王健安認為,必須為多元背景的組成,如:律師、會計師、執業一定年限以上,或是參與一定數量稅務案件等非官方的人,清楚了解納稅人甘苦的公正人士,採用兼任、聘任制,參考法院調解制度,在子法裡明定。

最具爭議的第21條第4項,王健安指出,民眾歷經多年好不容易打贏稅務行政訴訟後,還要再等15年,違法稅單才會撤銷,根本就是「萬年違法稅單、萬年折磨」。王健安認為,稅單開立後,進入行政救濟時,時效即應暫停,行政法院將稅單撤到復查決定時,時效中斷,繼續計算時,前面的時效要合併計算,而不是重新起算。因行政救濟過程中,稅局早該完成證據調查,把一切釐清,甚至在訴訟上達成和解,應該是用時效中斷的概念,不能再重新起算。

王健安強調,納保法規定,國稅局要針對納稅人提出行政救濟的理由具體回覆,職權調查義務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但是對納稅人有利的稅務調查幾乎無法在行政機關階段進行。他認為必須修法,明令行政機關、稅務機關有職權調查的義務,對納稅人有利的也要調查。

法稅改革聯盟志工沈元成表示,扭曲的納保法似乎已被財政部綁架,希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實施,能真正保障納稅者的基本權利,對於所有稅務冤、錯、假案,給予公平、正義平反的機會。呼籲立委全面正視不完善的法條,讓修法一步到位,莫再緩步前進,納稅人權無法再經歲月磋跎,盡速建構真正保障賦稅人權的法案,監督行政官員依法行政,讓台灣人民能真正擁有賦稅人權。

上傳時間:2024-06-20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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