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施不論多寡 都要繳納娛樂稅
餐廳業者陳先生來電詢問,想在店門口擺放數台選物販賣機,是否應繳納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有收取費用者,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皆應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所以,在家門口擺放選物販賣機,不論機台數量多少,仍應於開業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
該局說明,坊間常見超市、雜貨店、便利商店、早餐店、小吃店、書局、診所等,於騎樓或店內擺放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即夾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等娛樂設施供人投幣使用,無論是業者自行擺放或提供他人寄放,該娛樂設施均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只擺放1台,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核課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娛樂業者,娛樂稅採輕稅重罰,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留意,避免觸法受罰。
民眾對於娛樂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14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