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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2010
01/01
14:5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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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1 14:5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今(1)日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稅務局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強調,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上傳時間:2010-01-0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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