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舉例說明,某君擁有一部汽缸排氣量1600C.C.的自用小客車,因未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於97年1月1日註銷其牌照,又於98年12月31日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舉發。自牌照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2年期間,須補徵使用牌照稅14,240元(註:每年7,120元),另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計28,480元。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應注意愛車的檢驗期限,除了確保交通安全外,更可避免牌照因逾期檢驗被註銷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遭處巨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