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只要一經限制出境,除限制出境時的全部欠稅已逾法定徵收期間外,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規定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如有下列5種情形得以解除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5年期間者。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上述第二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詞,係指依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限制出境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