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針對車輛牌照借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稅捐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處2倍罰鍰,另外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3,600元到1萬800元不等的罰鍰,形成一事二罰。
稅捐處說明,移用牌照行駛道路,按使用牌照稅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係一行為而同時構成二項處罰規定,在98年3月26日財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後,民眾若有移用牌照行駛道路行為,將擇一從重處罰,不再出現同一行為被罰2次的現象。
該處特別提醒車主,不要貪圖節省使用牌照稅,隨意懸掛他車號牌或將車牌借供他人行駛,否則遭裁處罰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