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娛樂業停業超過1天時可申請當期稅額比例核減!
2010
01/06
18: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81) | | | |
2010-01-06 18: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電動遊藝場、視聽歌唱業者由於營業場所重新裝潢、整修、遷移營業地址或公休等,需暫停營業數日時,負責人疏忽未即時向稽徵機關申報,等收到繳款書發覺後才提出申請時,停業時間無法追溯起日,就要繳納整個月稅款。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經營娛樂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當停業超過1天時,請記得於事前填寫停、復業申請書,詳載停業起迄日期,向本局或營業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經稽徵機關派員調查屬實簽報核准後,當期應納娛樂稅額將依規定按日比例核減。

上傳時間:2010-01-06 18:2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錦輝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