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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供學生居住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0
01/08
16:33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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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16:33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8日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只論其是否作為住家使用,而不論其係自用或有出租行為,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用途使用,即使出租予他人居住,一樣可以適用住家用稅率。因此,學校附近出租供學生居住之房屋,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符合供住家使用之條件,即可適用住家用稅率,此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須符合設籍、無出租、無營業之要件不同。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率可分為住家用稅率、營業用稅率和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等三種。住家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1.2%,適用於作為住家使用的房屋;營業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3%,適用於營業相關用途的房屋;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2%,適用於私立醫院、診所、補習班和執行業務所等房屋。

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房屋,如有課徵稅種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者,記得依規定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利。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該課方式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0-01-0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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