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提醒澎湖縣車主,如您的車輛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離島免稅或身心障礙免稅規定,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該處填寫申請書辦理免稅手續,經申請核准後可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
該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離島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1.車籍屬澎湖縣2.車輛在澎湖地區使用3.自用小客車排氣量不得超過2400cc,符合規定者可攜帶行車執照、車主身分証、印章並將車輛開至該處辦理免稅手續。
另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備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身分證;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應備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駕駛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戶口名簿(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地址之親屬)。
上述2項免稅,均需由車主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核准後才可適用,且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原核定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