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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明確事證,以供稽徵機關查察
2010
01/11
19: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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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1 19: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示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須再敘明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營業住址;另應明確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資查考的事證與線索。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若屬匿名檢舉且無具體內容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處理;或雖具名但無具體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及提示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經通知亦未為補正者,得予免予議處。

地方稅務局呼籲,打擊逃漏,人人有責,但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自報章雜誌平面媒體等未經查證的資料提出檢舉,否則,除了浪費行政資源外,對於防杜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是沒有任何助益的。

上傳時間:2010-01-11 19:3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錦輝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