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健全稅籍,掌握稅源,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9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娛樂稅平時查核期間,查核範圍包括有:一、已辦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之營業人。二、應辦未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之課稅範圍,如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及KTV、MTV、電動玩具、網際網路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均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上開娛樂場所或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如有經營前述營業之營業人,在未進行查核查獲前,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