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定期存款辦理續存或將利息轉存,未立收據免徵印花稅
2010
01/25
15:25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472) | | | |
2010-01-25 15:25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5日表示,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部分免予貼花。

但如果是原定期存款到期,辦理續存並將利息轉存時,並未另立收據,而僅於存款單背面加蓋印章者,則不須貼用印花稅票,惟如該存款單有載明收到本息字樣者,則就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上傳時間:2010-01-25 15: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鳳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