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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可無限次使用不再以一次為限喔!
2010
01/26
18:16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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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6 18:16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6日表示,政府為體恤換屋者之土地增值稅負擔,於本(99)年1月1日起,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由一生一次更改為無限次適用了。此項租稅優惠,可以讓換屋者至少節省一倍以上之增值稅稅款。

稅務局張局長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原來規定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是以一生一次為限,只要適用過優惠稅率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即無法再享有此優惠,必須改適用20%~40%之累進稅率核課增值稅。但是政府為了因應經濟社會之變遷,民眾日益增加之換屋需求等因素考量,特別針對自用住宅之換屋族增設了一生一屋之優惠,凡是之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無限次適用10%之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張局長強調,凡在本年起換屋之民眾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適用無限次之一生一屋優惠核課土地增值稅。所以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記得要向稅務局申請適用,以維護自己之租稅權益。

上傳時間:2010-01-26 18:1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義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