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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土地適用98年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最後期限
2010
01/26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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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6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準備辦理土地移轉的民眾要注意啦,如果您有在98年12月29日至31日期間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而尚未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情形,記得手腳要加快囉!趕快向稅務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果超過訂約日30日申報期限時,稅務局將依99年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您可能要繳交較高之稅金喔!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張局長26日表示,土地移轉,依規定要在30日內申報,才可以依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超過30日就得依申報當期的公告現值核稅。所以如超過申報期限申報又逢跨年度公告現值調高時,因稅務局需依新年度(調高)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稅,而將產生稅金較高之情形發生。

舉例而言,如果甲民眾在98年12月29日訂立A土地之移轉契約,A土地9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平方公尺1千元,99年為2千元,甲民眾最晚需在99年1月27日向稅務局辦理現值申報,方可依98年之公告現值1千元核稅;如超過27日以後始辦理申報者,則需依99年之公告現值2千元核稅,因99年公告現值較高所以據以計算之增值稅自然較高。依此類推98年12月31日立約者最晚則需在99年1月29日申報。

稅務局張局長提醒這些尚未辦理現值申報的民眾注意,為避免逾期申報需適用新年度較高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稅,請把握這最後3天(99年1月29日前)儘速向稅務局辦理現值申報,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上傳時間:2010-01-2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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