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院裁定依法執行
還不深自檢討;這種公然「與民為敵」的站長,立下最壞案例與榜樣,不知站長是懂還不懂…,這種與「全民為敵」的站長,民眾不歡迎您來桃園縣擔任站長…建議中央換人…,否則;影響「馬政府執政形象」勢必影響到「執政黨」蟬聯執政之路…。
民眾黃招斌想晉見劉站長不知還有「與民有約」秀場嗎?溝通民眾對您的不滿請安排如何…。
副本函請各商業公會參酌,桃園監理站劉站長欲置「聯結車司機死路一條…,更要剝奪司機的工作權」,法令業經「立法院」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所明定,而此規定係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3月1日施行。
請交通部將劉站長調回中央再教育,平息民怨眾怒。
司機的心聲更不樂意見到這種站長出席公會會議中來作秀,否則;有一天定遭司機「蛋洗」歡迎禮。
已有前車之鑑仍遭「高院駁回」的先例…
司機這樣的違規>>>劉站長非扣到駕照不可嗎?
一、茲因身為職業駕駛人上班時不敢喝酒;甚至保力達B也不敢喝,但是本件舉發違規日98年2月7日是休假日與友人在石門地區聚餐時隨興小聚喝了2杯,於是結束餐敘準備回家,因酒喝不多身體狀況十分正常精神清楚,於是往八德市方向行駛返家,途經大溪崁津大橋時(大溪鎮),確遭警員示意停車欄檢,我也坦承有喝過酒,但是已稍作休息毫無「酒」精味了,警員進行「酒測」,酒測值仍超越許可值。深知不對;因超越0.31㎎/L以上即遭警方舉發本案並當場扣車。
二、事後再向轄區交通部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到案裁罰,桃園監理站說:「駕照需繳回吊扣一年…云云」,且吊扣非只扣違規車種「自用小客車」含賴以維生的「職業聯結車」車種駕照亦遭吊扣異議人深感惶恐,整個家庭經濟來源全靠我,因內人亦慘遭經濟不景氣洗滌,經常無薪給假在家休息。
一次又一次提出抗告,公然與民眾「鬥法」居心何在?
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的裁定書請桃園監理站劉瑞麟站長好好拜讀法院的引經論述。
裁定主文:原處分關於吊扣甲○○駕駛執照(職業聯結車)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抗告駁回」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詳載於:99,交抗,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