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合於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前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該土地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也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民眾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該出售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