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增值稅
2010
04/05
14:5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36) | | | |
2010-04-05 14:5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得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近來有部分民眾先將數筆土地合併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來移轉土地,希望擴大享有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以減少稅負支出。但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則該部分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0-04-05 14:5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