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一次出售。所以,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不同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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