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請務必保留加蓋收款章之收據
2010
04/17
18: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74) | | | |
2010-04-17 18: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稅務局表示:依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地方稅稅款合約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投遞聯下方條碼後撕下留存1年,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與開立手續費用之統一發票,交由繳款人收執,以證明收訖無訛。該局提醒納稅人,為保障個人權益,便利商店繳稅收據務必注意有否加蓋收款店章,並請依規定保存5年,如需提示繳稅證明時,才不致造成困擾。

上傳時間:2010-04-17 18:2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春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