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經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向法院承購法拍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如是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因是以較低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購買時應審慎考慮。
稅務局指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