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車輛失竊定要向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
2010
05/03
16:05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15) | | | |
2010-05-03 16:05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5月3日指出,車輛失竊後除向治安單位報案外,也要向監理單位辦理車輛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才會自失竊日起停止徵收。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多位民眾表示車輛在去年底失竊也報案,還收到本(99)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了解發現民眾車輛失竊向警方報案後,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手續。

稅務局張局長特別呼籲,雖然可以事後補辦,希望民眾失竊車輛除向警方報案外,請同時持報案三聯單向當地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就可以免除事後補辦手續的困擾。

稅務局說,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詢問或撥稅務局電話037-331900轉612、613、615、616。

上傳時間:2010-05-03 16: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錦輝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