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稅務局:中獎領獎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2010
05/28
16:0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50) | | | |
2010-05-28 16:0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公益彩券、運動彩券獎額不斷攀升,經常引發一股購買彩券風潮,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中獎人所出具的領獎收據,應按獎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外,均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因此,中獎人所出具的領獎收據,只要中獎金額在250元以上,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中獎獎金是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領取,且在領獎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另外,印花稅計算至元為止,如每件按獎額千分之4計算的印花稅額不足1元或尾數不足1元部分,均可免予貼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兌領獎金單位,如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可向稅務局及所屬分局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不但可免除中獎人黏貼印花稅票的麻煩,還可向稅務局申請代扣稅款2.5%的手續費。

中市地方稅務局自99年6月1日起將展開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請納稅義務人,趕快檢視手邊的銀錢收據有無依照規定貼花並予以註銷,以免受罰。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上傳時間:2010-05-28 16:0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