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2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張局長表示,原來出售土地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以一生一次為限,但自99年1月1日起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即一生一屋)規定,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的民眾,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只要符合一生一屋的規定,無次數的限制還是可以適用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
張局長進一步說明,一生一屋中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規定,即出售時僅能有「一屋」的限制,但因民眾可能採『先買新屋後賣舊屋』或『先賣舊屋後買新屋』的換屋方式,財政部特地放寬民眾先買新屋後,只要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持有滿6年之舊屋,還是可以符合上開一生一屋的規定,適用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另外民眾特別要注意的是所謂的「一屋」,係除了要出售的房屋外,還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