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欠稅個人看招禁奢條款法寶出爐!對於欠繳稅款及罰鍰達新台幣1千萬元的重大欠稅個人,將會被行政執行處禁止為奢侈浪費的行為。
稅務局張正雄局長7月1日表示,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欠稅人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稅款,且生活逾越一般人的通常程度,行政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欠稅人為奢華的行為。
張局長進一步表示,禁奢內容包括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新台幣2千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禁止搭乘特定的交通工具、禁止為特定的投資、禁止進入特定的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新台幣2千元以上的財物、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以本縣為例,欠稅人每月生活費用,禁止超過新台幣1萬8千5百元。
張局長呼籲,重大欠稅個人應儘速繳清欠稅,以免行政執行處祭出「禁奢條款」,造成生活上的種種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