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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購回,仍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
2010
07/05
15:1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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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15:1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是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稅務局也表示,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就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上傳時間:2010-07-0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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