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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應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
2010
07/05
15: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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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15: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民眾詢問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並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是否還需辦理契稅申報?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標購取得的房屋,無論有保存登記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均需報繳契稅。

如未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每逾3日將加徵應繳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聽完稅務局說明,該民眾發現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剛好到期,在稅務局人員輔導後當場辦妥申報手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向法院拍購房屋後仍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7-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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