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是在訂立契約於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於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捐稽徵法規定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其適用之時點限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如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於拍賣後扣除土地增值稅、96年1月12日以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抵押權等優先債權後仍有欠稅,但已無賸餘款項可供分配時,其欠繳之稅捐並不因其不動產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