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為申請政府補助,如須查調未成年子女所得、財產等資料,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徒勞往返。
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眾臨櫃申請查詢未成年子女所得、財產相關資料、核發納稅證明等,應檢附資料如下: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申請,應備證件:
1.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
2.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之一方申請,應備證件:
1.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
2.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3.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委任第三人申請,應備證件:
1.第三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
3.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4.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委任簽章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父母離婚,由擔任親權行使之一方代為申請,應備證件: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3.載有監護人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書)。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另一方申請,應備證件: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未成年子女屬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法定監護人或選定監護人申請,應備證件:
1.法定監護人或選定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同屬無行為能力人之各申請人,應備證件:同屬無行為能力人之各申請人應備證件。
未成年子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本人,應備證件:
本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印章。
若有相關問題,請撥打稅務局洽詢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