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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順延期間內繳納娛樂稅仍可扣領獎勵金喔!
2010
08/28
17: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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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17: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如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週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給予代徵獎勵金。例如營業人99年6月份之娛樂稅應於7月10日前繳納,但99年7月10日為星期六、7月11日為星期日,則繳納期限依規定可以順延至7月12日(星期一),因此營業人於該日至銀行繳納稅款時,代收稅款銀行仍應給予扣領繳納稅額百分之一獎勵金。

苗栗稅務局張副局長金發提醒營業人如果在順延期間內繳納娛樂稅,而代收稅款銀行之經辦人未依規定給予扣領獎勵金時,可立即向其說明並請其按此規定辦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上傳時間:2010-08-28 17:5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錦輝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