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條文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原前段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已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至該條文修正發布施行後,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除非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已無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目前停徵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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