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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
2010
08/31
15:59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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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1 15:59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條文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原前段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已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至該條文修正發布施行後,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除非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已無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目前停徵中)的適用。

聯絡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張郁翎

聯絡電話:(037)472215分機201

上傳時間:2010-08-31 15:5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