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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須追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2010
09/07
16:1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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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16:1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8條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事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司因收購財產,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如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亦屬該項規定之再移轉,應依同條款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9-0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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