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無營業時始供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2010
09/11
16:0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21) | | | |
2010-09-11 16:0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原供公共通行之用,依規定該部分之房屋稅應為免稅,但若全部或部分封閉設攤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始供公共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近年來許多商家如五金行、小吃店、機車行、加水站…等,均把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致行人無法通行,此即不符免稅之規定。然而一般之納稅義務人總認為只要是騎樓一定是免稅,實際上仍應視是否供公共使用而定。騎樓若未供公共通行使用,將視使用情形,分別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騎樓若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不論是否封閉或僅白天使用、晚上不用,即應計入應稅面積。因此如作住家使用,其面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如為營業使用,其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計課,以上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上傳時間:2010-09-11 16:0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