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如合併或打通使用,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010
09/17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71) | | | |
2010-09-17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若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仍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間房屋而言,擁有多處房地者,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如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仍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9-17 15: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義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