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若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仍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間房屋而言,擁有多處房地者,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如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仍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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