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於9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若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將追繳原退稅款。
稅務局邱局長表示,所謂重購自宅用地退稅,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就出售土地已繳的土地增值稅額度內退稅。
邱局長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且不能移轉,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