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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即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10
09/21
16:2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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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1 16:2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如果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即使地上房屋確實供自住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地價稅。

邱局長提醒納稅人:戶籍千萬不要輕易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0-09-21 16:2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