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凡那比風災」受災戶之稅負並達體恤民情及簡政便民之宗旨,特別訂定稅捐減免要點,其中有關房屋稅減免標準、申辦期限及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減免標準:
(一)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
(二)本次專案辦理減免標準:
1、淹水區:對轄內房屋遭受水災且淹水高度達50公分者,予以免徵房屋稅3個月。
2、重災區:減免6個月房屋稅,惟重災區房屋自本次風災發生遭致毀損之日起截至其聯外交通修復通行且其房屋達可供居住、使用狀態日止之實際期間超過6個月者,按其實際期間,分別按其毀損程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或停徵房屋稅。
二、申辦期限及方式:
(一)於災害毀損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得由納稅義務人逕向該局或兩分局填寫申請書辦理減免事宜。
(二)由該局逕依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之「災害救助金核發清冊」,主動查明辦理減免,免由受災戶個別向該局申辦。
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由專人為您更詳細之
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