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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未繳半數稅款,小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10
09/29
17:4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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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17:4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亦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則因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條件,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己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9/29*4)

上傳時間:2010-09-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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