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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土地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10
12/30
21:44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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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21:44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夫妻互贈或繼承,以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若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說明,葉太太於5月份將土地過戶給先生,並持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則葉先生須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只能從明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儘速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上傳時間:2010-12-30 21:4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素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