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繳稅憑證應保存5年
2011
04/16
20:25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521) | | | |
2011-04-16 20:25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不得再行徵收。所以,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各項稅捐繳納憑證要記得保存5年,最好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例如民眾到各銀行、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納稅之繳納收據,或是到便利超商繳納稅款加蓋店章之收據等。另外該局建議民眾可多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除可節省時間,稅務局也會核發繳納證明,且轉帳時存摺上也會有扣款記錄,可謂雙重保障。

上傳時間:2011-04-16 20: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正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