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100年度使用牌照稅車輛檢查工作計畫,將展開車輛總檢查工作,除擇期與警察局交通隊、監理機關組成「稅警監聯合查緝小組」,於縣內各重要路段,實施車輛檢查外,另該處亦將自行組成查緝小組,採不定期方式針對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的車輛進行查核,若查獲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被註銷牌照者,將依規定予以補稅及處以罰鍰。
稅捐處表示,並非所有在澎湖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均可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須車籍設在澎湖、在澎湖地區使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未超過2400CC且事先應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稅捐處特別請民眾注意:原屬離島免稅車輛一經過戶,若續符合免稅條件者仍應提出申請,否則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者,經核准之離島免稅車輛,除自願取消免稅,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外,不得越區檢驗,另如要短期開至台灣本島使用,也要向該處申請補繳至台灣本島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本縣納稅義務人,為了自身的權益,請先行自動檢視所有的車輛有無符合前免稅條件而尚未申請者,儘速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或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亦請儘速向該處或監理站申請補單繳納,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